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将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条件。和合资管认为,在我国加快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该政策旨在引导企业外债资金优先用于配合国家重大战略,促进企业将中长期外债用于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发展目标。

根据发改委的公告,此次《办法》在现有政策的“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管理范围基础上,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在企业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时,企业应保证资金用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并且,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
根据发改委年初发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共有335家中资企业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592笔,金额合计1946亿美元,维持亚洲(除日本)G3债券第一大发行体地位。总体看,中资境外债发行主体日趋多元,优质企业发行规模占比提升,综合融资成本显著下降,绿色债券发行活跃,可持续发展类债券更加多元,服务实体经济效果更加明显,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作用更加突出,实现了提质增效。

和合资管认为,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防范风险”原则,我国会一方面继续鼓励和支持优质企业合理利用中长期外债用于重点领域,积极引导企业优化外债利率和期限结构,另一方面坚守安全底线,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有效防范外债风险,更好地发挥企业中长期外债在服务我国高质量发展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正向作用。